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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郵用重型機車行駛「紅磚人行道」,可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准予免
罰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2.10.29. 交路(82)字第0339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0月29日
查「駕車行駛人行道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
條第六款定有明文,次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三條係指傳遞郵件電報之車輛於執行任
務時,其臨時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指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與駕車行
駛人行道無涉,故主旨所敘行為不宜免罰。(交通部 82.10.29.交路(82)字第0三三九二
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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