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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貴局函詢臺北市聯營自強公車未開啟「冷氣」而收取自強公車車資是否違反公平
交易法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11.30. 公壹字第543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1月30日
主旨:關於貴局函詢臺北市聯營自強公車未開啟「冷氣」而收取自強公車車資是否違反公平
交易法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八月六日北市交三字第二四四0一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一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本案自強公車票價
之訂定,因係依公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報經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故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應
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又貴局在核定有關運價時,考量服務價值、服務成本等因素,
應自已涵蓋服務品質與空調設施之考慮;且貴局為提升公車業者之服務品質,對空調
設備之管理亦有明文規定,故函詢監督管理事項,仍請貴局依職權辦理,另為符當事
人權利義務對等之原則,有研訂改進措施之必要時,並請自行研處。(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82.11.30. 公壹字第五四三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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