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縣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發布命令指定縣轄內道路禁止或限制車輛通行之命令,
其禁止或限制效力是否及於省道路段疑義案。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84.1.14.1326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月14日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為維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
必要時,得予發布命令,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
..。」公路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省道由省公路主管機關管理」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省(市)由省
(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本案函請釋示「本縣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五條發令......,其禁止或限制效力是否及於省道」乙節,其所稱「命令」,係指縣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依職權所為,依來函所敘並未臻明確,如指前者,則依前述相關規定,
其效力似不及於省道;如係指後者,則其效力應涵蓋貴縣轄內道路,惟為期週延,於該警察
命令發布前,應先徵詢省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再據以辦理為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4.1.14.
警交字第一三二六五八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