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公營事業單位被保險人升任負責人,是否准予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5.5.13.台內社字第408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5月13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僱於僱用員工五人以上
    公司之專任員工應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同時具備參加公
    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之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因公營事業單位之勞保險被保險人於升任
    公營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後,仍係受僱工於政府之員工,如其為專仕者,可依其〔志願選擇繼
    續參加勞保轉或投公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