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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籍資料」是否為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密之事項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5.04.18. 交路字第0194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4月18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車籍資料」是否為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密之事項乙案,提供意見如說
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85.03.15. (85)警署交字第二一七六八號函。
二、查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汽車因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
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即將
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依上述規定所列管之「車籍資料
」,因含有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
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故含有個人資料之車
籍資料,公路監理機關應防止其洩漏;然為利資訊之流通及各機關業務之推展,本部
公路監理資訊業務對外開放車籍資料查詢,惟基於隱私權之考量,所提供之資料車主
姓名僅為第一個字,地址僅提供至路(街),引擎號碼則全部提供,俾符合上開保護
法之規定。(交通部85.04.18. 交路字第0一九四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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