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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商廢機動車輛清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6.01.31. 交路八十六字第0008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月31日
    主旨:檢送「研商廢機動車輛清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結論:於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總統公布並經本部報奉行政院核定施行
       後,自施行日起,汽車燃料使用費相關事宜,經討論獲致初步處理原則如下:
     一、車輛逾期未換領號牌部分:
       在八十四年三月底仍未換領新型式號牌之車輛,在度通知車主限期一個月以內前往公
       路監理機關換領號牌,逾期未換領者依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註銷牌照。
       經註銷牌照車輛,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換牌截止日(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如換牌截止日後發生屬於該車之違規,足證其繼續使用,則計徵至最後一次違規日
       止。
       經註銷牌照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
       經註銷牌照車輛,如經查獲行駛道路,除處以罰鍰外,並補徵其註銷日(換牌截止日
       )起至查獲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二、汽車逾期檢驗部分:
       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逾期檢驗六個月以上者,通知車輛所有
       人吊扣其牌照,並限一個月內參加檢驗,逾期仍不參加檢驗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註銷其牌照,並通知之。
       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後,逾檢一個月以上者,應即通知車輛所有
       人吊扣其牌照,並於通知單註明:「逾期六個月以上仍未參加檢驗者,應註銷牌照」
       ;屆期仍未參加檢驗者,註銷其牌照。
       汽車已逾檢一個月以上者,如依通知於限期內參加檢驗,依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處以罰鍰後受理之。
       經註銷牌照之車輛,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註銷當日止。
       經註銷牌照車輛,如經查獲行駛道路,除處以罰鍰外,並補徵其註銷日至查獲日止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其餘失竊、行蹤不明等車輛,均自車輛所有人辦理相關註銷、報停、報廢等手續後,
       停止計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四、另有關積欠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摧繳原則如下:
       當年度應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徵起數,與歷年積欠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摧繳數等,應分
       別列帳,以利管理。
       積欠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除積極辦理摧繳外,省(市)公路監理機關應就欠費數額較
       高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般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車輛所有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之規定,於購置
       新車或新領牌照時追繳之。
     五、本案相關逾檢、未換牌車輛統計資料,辦理所需經費有無問題,辦理時程,影響程面
       ,以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條文修正意見等,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各
       監理單位再行審慎考量,研提具體意見,於本月底前報部或先電傳:(0二)三八九
       九八八七本部路政司機務科江督導員錦福彙辦,俾續召集會議就相關實施細節進行商
       討。
     六、配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布施行,請中華電信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儘速完
       成公路監理電腦程式更新作業。
     七、以上初步共識之處理原則,俟報奉本部部、次長核定後再進一步會商實施細節確定後
       實施。(交通部86.01.31. 交路八十六字第000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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