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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酒醉駕車」加重處罰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7.10.02. 交路八十七字第0448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0月2日
主旨:貴院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酒醉駕車」加重處罰適用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新院鑫刑平交訴一一八字第四六二七六號函,並依據內政
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臺內法字第八七七八三三四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
0.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係作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行政罰之依
據,其可否準此為刑事罰有關「酒醉」駕車之處罰依據,非本部權責,宜逕洽法務部
提供意見。(交通部87.10.02. 交路八十七字第0四四八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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