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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處分吊扣重型機器腳踏車執照後,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 器腳踏車如何裁處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9.02.29. 交路八十九字第0021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29日
    主旨:有關貴局所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處分吊扣重型機器腳踏車執照後,再持汽車
       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如何裁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路監交字第八八三九五七一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
       執照。」,其所指「吊扣銷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除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
       三條分類所指之駕駛執照外,亦包括第六十一條所准予駕駛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
       故重型機車駕駛人其駕駛執照如經吊扣處分後,雖其仍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且依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亦有汽、機分別執行吊
       扣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規定,但其
       駕駛輕型機車之資格既已依上開條例第六十八條及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因重型機車駕照之吊扣同時亦受吊扣處分,不因其擁有汽車執照而解除,爰本案受
       吊扣重型機車駕照處分,再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者,當應受上揭條例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處分。惟為免爭議,宜轉請裁決機關於「汽車牌照吊扣(銷
       )執行單」上對類似案件註明「吊扣期間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以為
       明確。(交通部89.02.29. 交路八十九字第00二一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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