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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輛於牌照吊扣期間,可辦理停駛(報停),以利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使用牌照稅等之減 免或退稅(費)作業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0.02.13. 交路九十字第0200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3日
    主旨:貴會函為車輛於牌照吊扣期間,可辦理停駛(報停),以利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使
       用牌照稅等之減免或退稅(費)作業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90)汽貨聯丁字第0四一號函。
     二、查依本部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交路八十六字第00三一八0號函釋「有關汽車被......
       吊扣牌照者,得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規定,持裁決機關開具
       吊扣執行文件辨妥報停手續後,按報停日數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可知車輛
       於牌照吊扣期間辦理停駛(報停),應非法所不許。
     三、次依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三日交路八十七字第0000二九號函所附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七日研商「有關車輛被吊扣期間,如何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退費之作業流程」會議商
       定事項(一)、......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吊扣期間不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得由汽車所有人向該管轄區之公
       路監理單位申辦免徵(或退費)事宜......。
     四、附前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交通部90.02.13. 交路  九十字第0二00二六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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