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拼裝車疑義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0.05.24. 交路九十字第0355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4日
    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拼裝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年五月三日(九十)警署交字第一0一六四五號函。
     二、查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應繳驗車輛來歷憑證,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已有明
       文規定,不論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之車輛,均應繳驗出廠證明(國內製造者,出廠證
       明已與貨物完(免)稅照合併為「車輛出廠與貨物完(免)稅照證」),且國外進口
       之車輛,並應繳驗車輛類專用之「海關進口與貨物完(免)稅證明書」(異於一般貨
       物或零組件進口用之進口報單)。如無法提具前述等車輛來歷憑證,仍屬拼裝車輛,
       倘行駛道路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罰鍰及依同
       條文第三項之規定沒入車輛。
     三、依前揭說明,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交路(八四)字第0四二六九0號函及八十九
       年七月三十一日交路八十九字第00七七0七號函仍繼續適用。(交通部90.05.24. 
       交路九十字第0三五五五一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