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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號誌、標誌及標線劃分幹、支道之路口,其幹、支道應依何種方式認定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0.11.27. 交路九十字第0628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主旨:有關對於無號誌、標誌及標線劃分幹、支道之路口,其幹、支道應依何種方式認定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警署交字第二三0五九八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狀況合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者,得設置
       行車管制號誌,另同規則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
       準,得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支道設置閃光紅燈;另未設有號誌管制之處,可視需要
       於支道路口依五十九條規定設置「讓」標誌,或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設置「讓」標
       線,以告示支道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以定行止。上述規定,
       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依前開規則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合先敘明。
     三、在未設置號誌、標誌、標線區分幹支道之交岔路口,其行車優先權之認定應依「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
       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
       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
       右方車先行」之規定辦理。(交通部90.11.27. 交路九十字第0六二八三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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