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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中之「指定位置」認定有所疑義,及反映汽車
牌照由相關單位保管或扣留未開具證明,結果又被告發之不合理現象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1.01.23. 交路字第09100168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23日
主旨:貴會轉據相關會員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中之「指定位置」
認定有所疑義,及反映汽車牌照由相關單位保管或扣留未開具證明,結果又被告發之
不合理現象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一月四日(91)汽貨聯丁字第0一三號函。
二、查汽車號牌懸掛位置之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業已有明確規範,請參考
;另檢附本部九十年七月三日交路九十字第0三九二五三號函對類似案例之說明,併
請參考。
三、至於貴會會員反映汽車牌照由相關單位保管或扣留未開具證明,結果又被告發之不合
理現象乙節,查為防止已受暫代保管車輛牌照之汽車繼續無牌照行駛,致生違規不易
逕行舉發及肇事不易稽查等問題,警方除於違規當時依法執行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
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於通
知單記明「限當日駛回」外,對於該等無牌照而仍繼續行駛之車輛,依前開條例第十
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舉發,並無不合理之現象,請諒察。(交通部 91.01.23.交路
字第0九一00一六八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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