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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 貴局函為汽車號牌裝置於旋轉架其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條款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6.04.26. 交路字第09600286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4月26日
主旨:關於 貴局函為汽車號牌裝置於旋轉架其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條款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6年 4月13日警署交字第0960060158號函辦理,暨復 貴局96年 3
月20日高市交裁字第0960010721號函。
二、查汽車號牌應於原設有固定位置或規定之明顯適當位置懸掛固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條第 1頁已有明文,本案車輛號牌擅自裝置於可控制變動之旋轉架上,無論其行
駛有無操作使用,應已違反上開規定,自宜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 1項
第 7款「已領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之規定處罰。(交通部 96.04.26.交路字第
0九六00二八六五0號函)
正本: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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