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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貴府再函請本部針對前函復所詢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4款等
規定之說明,另為函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8.08.17. 交路字第09800442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17日
主旨:關於貴府再函請本部針對前函復所詢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4款等
規定之說明,另為函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府98年 7月22日府經發字第0981000031號函。
二、查本部98年 6月 6日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係援引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8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 1等
規定所為之說明,並無針對上開規定另有補充之釋義,爰自無來函所稱似與現行條文
規定牴觸之情形,且本部上開號函亦無所稱右轉汽車一律由機慢車車道右轉之說明,
併請貴府再予詳參本部上揭號函復說明內容,合先說明。
三、另經審視貴府來函所附各區車鑑會所提實務部分道路寬度不足,造成多數車輛無法由
慢車道右轉之情況,主要係因道路車道設置未臻符合實際車流狀況及路幅所需,或未
依當地交通狀況設置必要之標線、標誌或號誌指示,並非現行條文規定所致,爰貴府
如遇上開實務鑑定爭議,宜促請地方交通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改進,俾維護交通秩序與
道路交通安全。
四、另貴府及各區車鑑會如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尚有其他修正建議者,併請彙徵一致
意見並擬具完整之必要性說明及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後,再行送部參辦。
正本:臺灣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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