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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庭函詢腳踏自行車設置燈光設備及夜間行車燈光照明等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9.09.06. 交路字第099000831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6日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腳踏自行車設置燈光設備及夜間行車燈光照明等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庭99年 8月31日南院龍氏謙99年度國字第 1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慢車種類包括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
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與三輪以上慢車(含人力行駛車輛及獸力行駛車輛),另依
同條例第92條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9條第 1項規定,慢車不得擅自變更
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至於在夜間
行車,則應依同規則第 128條規定,應開啟其配備之燈光設備。
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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