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4%BA%A4%E9%80%9A%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之委託事宜 發文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99.10.15. 標準一字第0990032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主旨:委託「社團法人○○縣航空協會」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所規定
       之測驗工作,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一、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 3第 3項。
     二、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第42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民用航空法第九章之一『超輕型載具』業於 99年 7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
       91031 號總統令公布修訂。該法第99條之 3第 3項規定:「超輕型載具之註冊、檢驗
       給證及操作人之測驗給證等事項,得由民航局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二、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業於99年 9月 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8296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該辦法第 24條第 1項規定:「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測驗
       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作:一、活動團體,經民航
       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二、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
       給證者」。
     三、另前述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民航局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委
       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四、本局審查「社團法人○○縣航空協會」符合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資格規
       定,並自即日起委託「社團法人○○縣航空協會」辦理所屬會員固定翼類 AP1/AP2 
       屬別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