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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之委託事宜
發文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99.10.15. 標準一字第0990032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主旨:委託「社團法人○○縣航空協會」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所規定
之測驗工作,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一、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 3第 3項。
二、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第42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民用航空法第九章之一『超輕型載具』業於 99年 7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
91031 號總統令公布修訂。該法第99條之 3第 3項規定:「超輕型載具之註冊、檢驗
給證及操作人之測驗給證等事項,得由民航局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二、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業於99年 9月 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8296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該辦法第 24條第 1項規定:「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測驗
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作:一、活動團體,經民航
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二、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
給證者」。
三、另前述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民航局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委
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四、本局審查「社團法人○○縣航空協會」符合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24條第 1項資格規
定,並自即日起委託「社團法人○○縣航空協會」辦理所屬會員固定翼類 AP1/AP2
屬別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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