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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道路堆積、置放、設置物品致妨礙交通,無論時間長短,均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之情形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01.04. 交路字第099006399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4日
主旨:有關貴檢察署函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條、第 134條及第140 條之立法理由
等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9年11月26日府交捷字第0990470314號函轉貴檢察署99年11月22日桃
檢朝晉99蒞 16529字第101027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0條第 1款有關任何人不得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
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 1款所為之規定
;如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均即違反上開規定,並不論
其是否長期或暫時而有區別。
三、另有關所詢將非屬條例第69條第 1項第 2款三輪以上慢車之人力獨輪車推至車道上佇
立之情形,依客觀事實析之,應顯已於車道上構成妨礙交通之要件。
四、另併檢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條、第 134條及第 140條等條文近 5年之法規修正
資料,如附件 2,請參考。
正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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