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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之受託單位及期間 發文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0.04.12. 空運管字第100001109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2日
    主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託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辦理國
       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
    依據:
     一、民用航空法第五十條。
     二、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第三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 100年 7月 1日起至 103年 6月30日止。
     二、委託對象: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
     三、委託事項:
      (一)辦理航空公司申請時間帶之協調事宜。
      (二)監控時間帶使用情形並為相關處置。
      (三)參與國際空運協會國際時間帶協調事務並陳報民用航空局。
      (四)其他時間帶協調業務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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