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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3條第 2項之規定,公告「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第4 條第 3、 4款所規定之技術標準件及其零組件適航檢查、簽署適航掛籤及製造符合性
檢查工作之受託單位及人員
發文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0.07.08. 標準四字第10000209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8日
主旨:委託「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羅○旭及張○怡二人為製造檢定代表,辦理「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第 4條第 3、 4款所規定之技術標準
件及其零組件適航檢查、簽署適航掛籤及製造符合性檢查工作,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一、民用航空法第23條第 2項。
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第 4條第 3、4 款及第 7條第 1項。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3條第 2項規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定業務,
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個人辦理,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第7 條第 1項規定:「持有民航局核發
之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者推薦符合第二項資格之所
屬人員,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具備執行檢定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並由民
航局發給製造檢定代表證書後,始得執行檢定業務」。
三、另前述委託辦法第13條規定「民航局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
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四、本局審查「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報之製造檢定代表羅○旭及張○怡等 2員
,符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第 7條第 1項資格規定,並自即
日起委託「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羅○旭及張○怡二人為製造檢定代表,辦
理技術標準件及其零組件適航檢查、簽署適航掛籤及製造符合性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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