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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機器腳踏車行駛車道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12.09. 交路字第10000608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9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機器腳踏車行駛車道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11月10日警署交字第1000186966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2項規定,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
       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則應依第 102條及同項各款規定行駛,應
       屬明確,且依現行上開條文第 2項第 1款明文規定,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違反上開規定者,當有
       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規定之適用,宜先說明
       。
     三、至於貴署所提同向三車道之路段如內側車道未設置禁行機車標線,其行駛至交岔路口
       之轉彎規定乙節,本部前業以99年 9月10日交路字第0990047060號函復貴署在案,仍
       請參考。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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