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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計程車運輸合社經該管合作社主管機命令解散並公告廢止其登記,擬廢 止其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1.03.21. 交路字第10100056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21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計程車運輸合社經該管合作社主管機命令解散並公告廢止其登記,擬廢
       止其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年12月13日路監運字第1000052595號函。
     二、旨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既經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公告廢止其登記,原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核發社員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
       即失其附麗,貴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 4款「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四、行政處分
       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之規定意
       旨辦理,惟為維護被命令解散且有轉社繼續營業必要之合作社社員工作權益,公路主
       管機應通知其換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規定辦妥
       車輛異動登記;至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社員之營業車輛牌照,依同辦法第17條規定
       不予註銷,併予敘明。
     三、另有關貴局所擬「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32條修正草案,建議
       增列命令解散之處理機制乙節,請參考內政部101 年 2月 4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311
       15號函、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101年 2月13日北市交授運字第10135092400 號函及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 101年 1月20日高市交運管字第 10130320400號函(如附件)等意見據
       以檢討後再議。
    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竹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
       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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