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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商港區域內採蚵、撿拾貝類等,需依商港法第36條查處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1.07.26. 交航字第10100283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26日
主旨:所報貴局 101年 7月 9日召開「研商採蚵、撿拾貝類等違反商港法事件裁處」會議紀
錄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7月23日航中字第1013210349號函。
二、查「商港法」對於商港區域內「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第36條第 1項第 2款)
及「垂釣」(第36條第 2項)之行為均有明確規範,相關違規行為並由貴局或指定機
關依同法第65條或第71條規定查處,尚無裁量空間。爰旨揭會議涉及違規事實認定,
仍請貴局依商港法及行政罰法規定本權責核處。
正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
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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