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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請釋工業會理事會委託他人出席會議決議事項是否合法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6.6.19.(76)台內社字第511824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6月19日
按「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二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案桃園縣工業會理事會議
如剔除不具理事身分資格者後,仍足法定出席人數,該次會議仍屬有效。惟有關議案表決之
額數計算基準,如當場未清查出席人數者,按簽到簿出席人數計算之;如已清查人數者,應
按清查之出席人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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