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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2條第 4項規定,關於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費用準用本法各
有關之規定,而同法第53條規定列於費用章,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予準用,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4.08.10. 通傳平臺字第104410289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10日
一、核釋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關於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費用準
用本法各有關之規定,而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列於費用章,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
予準用。
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本會成立之有線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之。
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向本會提繳當
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提繳時,應檢附會
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
四、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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