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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籍圖謄本得以複印辦理,過於破舊無法複印者,仍以人工描繪
發文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61.05.15. 會研字第6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5月15日
案經函准內政部六十一年五月二日臺內地字第四六九八二八號函以:「案經本部遨同臺灣省
政府、臺北市政府派員研商獲致結論:本案有關人民請領地籍圖謄本,仍應遵照行政院六十
年三月五日臺六十研展字第一八八號令規定,採用複印辦理。惟為顧及地政機關所保管之部
分地籍底圖,確因圖幅破爛無法複印,或因當事人申請描繪時,似得人工描繪發給之。」並
陳奉批示:「應照內政部意見辦理」。(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61.05.15. 會研字第
六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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