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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人民陳情案件經原處分機關處理後人民再向上級機關陳情時之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會87.08.21. (八七)會研字第033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8月21日
主旨:重申有關人民陳情案件,經原處分機關處理後,人民如有異議,再向其上級機關陳情
時,該上級機關應確實依照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七點規定:「人民陳情
案件經主管機關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時,該上級機關應
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審慎處理並確
實解決陳情事項,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照辦。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八七)會研字第0三三九一
號函辦理。
二、原機關對上級機關交辦之再次陳情案件,應另行指派人員妥為處理,不宜再交由原承
辦人處理。(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會 87.08.21.(八七)會研字第0三三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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