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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有關檔案法第18條第5款適用之疑義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3.11.18. 檔應字第0930018752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主旨:有關檔案法第18條第 5款適用之疑義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3年11月 9日劍支字第0930016070號函。
二、按檔案法第18條第 5款所稱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應包括機關離退人員之人事及薪
資檔案資料,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機關自得依本條款之規定拒絕人
民申請應用。惟本件貴局離退人員申請閱覽其資料,有否該條款之適用,應否全部拒
絕,或僅拒絕「具機敏性、有保密之必要」部分,其他部分則提供閱覽(行政資訊公
開辦法第 5條第 2項參照),請貴局就個案具體情形審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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