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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發文機關: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檔案管理局 94.01.03. 檔應字第094001400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3日
主旨:「檔案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業經本局94年 1月 3日以檔徵字第 09400000011
號令發布施行,其有關檔案目錄彙送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為落實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執行,自94年 1月 3日起,機關檔案目錄彙送期
程由每季調整為每半年。為避免各機關(含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下同)集中於
一定時間同時線上傳送檔案目錄,影響本局系統檢核與網路傳輸速度,請各機關依附
件所定期程辦理檔案目錄彙送。
二、請各機關依前揭彙送期程,於應辦理檔案目錄彙送之月份,將前半年編目完成(含修
改)之檔案目錄,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定程序送交本局,例如應於每年 1月及
7月送交檔案目錄之機關(含負責辦理檔案目錄彙送機關及其所屬與所轄機關)應將
前年 7月至12月及同年 1月至 6月編目完成之檔案目錄依規定程序送交本局,而應於
2月及 8月辦理目錄彙送之機關,則應將前年 8月至同年 1月及同年 2月至 7月編目
完成之檔案目錄依規定程序送交本局。以此類推。
三、關於93年第 4季(10月至12月)之檔案目錄,請各機關依調整後之彙送期程辦理彙送
,例如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應於94年 1月辦理彙送時送交93年10月至12月之檔案目錄
;臺北縣政府及其所屬(轄)機關應於94年 2月辦理彙送時送交93年10月至同年 1月
之檔案目錄,以此類推。自94年 7月起,各機關應送交之檔案目錄時間範圍則依說明
二辦理。
四、為提升機關檔案目錄彙送作業成效,本局業已全面開放各機關申請「檔案目錄匯入作
業」帳號,俾以線上傳送方式送交檔案目錄,採此方式辦理檔案目錄彙送作業之機關
,仍請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定程序,由負責檔案目錄彙送機關製作檔案目錄彙
送說明表函送本局。
五、另有關回溯檔案(檔案法施行前尚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之編目建檔,請各機關依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於95年12月31日前優先完成永久保存檔案之回溯編目
建檔,並於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定期保存檔案之回溯編目建檔。
六、本案業務聯絡人:應用服務組涂科長曉晴,聯絡電話(02)25131923。
七、各機關檔案目錄彙送期程一覽表電子檔,置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a
rchives.gov.tw),其路徑為:檔管人員/下載區/類別:檔案目錄匯入作業,請多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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