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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頒醫療院所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5.07.19. 檔徵字第10500091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7月19日
    主旨:訂頒醫療院所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醫療院所。
    說明:
     一、旨揭基準表適用於各公立醫院及其分院之業務性檔案與各衛生所(室)之醫療業務性
       檔案,公立醫院及其分院包括國防部所屬國軍醫院、教育部所屬大學校院附設醫院、
       法務部所屬醫院、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與聯合門診中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所屬榮民醫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醫院(以上均不含獸醫診療機構)。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
       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
       限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區分表如已經本局審核通
       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等級高於基準
       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
       ,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醫療院所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總說明及基準表各 1份,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
       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項下。
    附件-19醫療院所類(2016 函頒版) 附件-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 附件-醫療院所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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