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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地目土地變更為旱地目後出售不得免增值稅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03.04. 農企字第58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3月4日
    主旨:關於尚未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地區,原為「建」地目
       地變更為「旱」地目後出售,可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一案,請依說
       明辦理。
    說明:
     二、查尚未辦理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免徵
       土地增值稅之範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雖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田、旱
       、林、養、牧、原、池、水、溜、溝等十種地目之土地為限。惟本案情形特殊,土地
       所有權人於申報移轉現值之前,始將建地目變更為旱地目,以合於上開免稅之適用範
       圍,顯有規避稅負之嫌,且以後亦隨時可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當非農業發展條例第二
       十七條獎勵之對象,應無該項免稅條文之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03.04. 農企
       字第五八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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