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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函送農業學校畢業有關科系建議表及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函釋農校畢業青 年承受農地能自耕認定之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4.09.02. (74) 農企字第59412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9月2日
    案經本會就有關問題邀請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及省市農林(建
    設)、教育、地政等有關單位,獲致結論如下:
    第一案:農業學校畢業青年能自耕認定中所指「有關科系」為何一節。決議:(一)農業發
    展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指農業學校有關科系畢業可分別就農業職業學校
    、專科學校、大學院校、技術學院四項訂定其適用之相關科系,各項之科系如附件一。(二
    )請省市農業主管機關將有關科系予以公告,嗣後科系名稱或有關科系如有變動,亦應辦理
    公告。
    第二案: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之一如何審查認定一節:
    決議:本案可依申請人所檢附戶籍謄本是否屬農家子弟,如戶籍資料無法查知時,可著由申
    請人提供該共同生活戶中經營農地者之土地資料及該青年參加組訓工作之證明審查認定。
    第三案:認定標準中有關農業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如何執行事宜:
    決議:(一)有關農業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不論是一次訓練完成或分階段訓練,審查認定
    時悉以申請人檢附結業證明書載明曾受一個月以上專業訓練為準。(二)請有關輔導單位配
    合本條例及其子法有關專業訓練之需要,加強辦理此項訓練。
    第四案:如何加強本案承辦人員講習事宜:
    決議:請省農林廳統籌策劃辦理,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人員亦一併參加。
    第五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辦單位及會辦單位問題:
    決議:「農業學校畢業青年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承受農地能自耕認定標準及證明書核發注
    意事項」中所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於接獲申請書十五日內會同有關單位審
    查完畢一節,原則上由農業局(建設局)依注意事項加以審查認定即可,如確有疑問,再依
    性質會地政、教育或警察等有關單位。
    第六案:有關「目前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認定問題:
    決議:本案可依所附戶籍謄本職業欄所記載資料予以認定,其戶籍謄本之有效期間依該謄本
    所載為準,如無記載有效期間者,而其謄本核發距申請時已超過一個月者,可退請補送最近
    一個月之戶籍資料。
    附件一:農業學校畢業青年能自耕之認定有關科系表(補正表)
    項別:適用相關科系別
    農業:初級農業科、農藝科、綜合農業科、農產製造科、園藝設計(經營職業)科、農村家
    事科、五年制農科、農業機械科、農業土木科、農業學校 經營科、農場經營科、園藝科、
    食品加工科、蠶絲(桑)科、水產養殖科、農業推廣科、森林科、畜牧(獸醫)科。專科農
    業機械(工程)科、農場管理科、農業經營科、森林(利用、經營學校)科、食品加工科、
    獸醫科、農田水利工程科、農業經濟科(家政、經營組)、農藝科、食品工業科、農業機械
    工程科、植物保護科、機械墾殖科、林產利用科、水土保持科、畜牧科、農業土木(工程)
    科、園藝科、養殖科。
    大學:農藝學系、森林學系、土壤學系、農業機械工程學系、畜牧學系、院校:獸醫學系、
    園藝學系、農業經濟學系、水土保持學系、植物病理學系、昆蟲學系、食品科學系、農產運
    銷學系、農業工程學系、農業化學系、植物病蟲學系、農業推廣學系、造園及景觀學系、園
    景學系、土地資源學系、水產養殖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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