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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釋示供製動物用生物藥品後之牲畜或屠體之處理方式及取締要領,請查核並轉各動物
用藥廠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10.30. 七四農牧字第612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0月30日
主旨:釋示供製動物用生物藥品後之牲畜或屠體之處理方式及取締要領,請查核並轉各動物
用藥廠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七十四年九月五日農畜字第八0四九號函。
二、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供製血清
疫苗之牲畜或屠體研判為廢棄,不得供為食用,并依同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處理,故凡
供製造血清疫苗之牲畜或屍體,須依「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八款之規定銷毀,違者請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等之
有關規定議處。
三、檢附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一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10.30. 七四農牧字第六一二九
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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