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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台北市立動物園及台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家畜醫院,是否應依獸醫師法第六條及第八條之
規定「向所在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開業執照及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案:
一、在省市政府鄉鎮區公所任職擔任獸醫工作或因業務需要臨時僱用之獸醫人員與非公務
員之省市鄉鎮等各級農會獸醫人員,如具有獸醫師(佐)資格得按有關法令請領獸醫
師(佐)證書,前開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請領開業執照,非公務人員與臨時雇用
之獸醫人員如係專職,亦不得請領開業執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08.14. 七五農牧字第512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8月14日
釋復台北市立動物園及台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家畜醫院,是否應依獸醫師法第六條及第八條之
規定「向所在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開業執照及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案:
一、在省市政府鄉鎮區公所任職擔任獸醫工作或因業務需要臨時僱用之獸醫人員與非公務
員之省市鄉鎮等各級農會獸醫人員,如具有獸醫師(佐)資格得按有關法令請領獸醫
師(佐)證書,前開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請領開業執照,非公務人員與臨時雇用
之獸醫人員如係專職,亦不得請領開業執照。前經經濟部於四十八年九月廿三日以經
台(四八)農字第一三九0五號令釋復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有案,貴市市立動物園獸醫
師(佐)宜比照前開釋示辦理。
二、服務於公私立畜牧獸醫學校附設家畜醫院擔任獸醫工作人員察其性質非為個人開業,
可比照前項釋示.不得請領開業執照,亦經經濟部於五十六年七月四日以經台(五六
)農字第一六四七七號令復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准照所擬辦理在案,惟此等機構應將推
動獸醫業務所依據之法令及工作目的性質、內容、與聘任之工作人員及其資格等項,
專案報請所在地主管官署核備。業務變更及人員更動時,亦應隨時報核,至於其他類
似本項機構者,應比照辦理,藉此納入地方上業務管理之體系,亦經經濟部同令准予
辦理。
三、至公務機關之獸醫人員可否加入獸醫師公會為會員乙點,經查獸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尚無明文規定,惟獸醫師公會為獸醫師人員之團體,凡領有登記證書者均可加入當
地公會為會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5.08.14.七五農牧字第五一二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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