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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漁業權核准之水面範圍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5.12.26. (75) 農漁字第55681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2月26日
一、漁業權核准範圍由海岸低潮線向外海起算係指漁業法第廿二條所指領海範圍,至依漁
業法第廿二條在其他公用水面經營漁業或依漁業法第廿三條在非公用水面而與公用水
面連成一體區域經營漁業並限制或禁止他人漁業之利用者,仍應依各該條文規定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為漁業權或非漁業權漁業之經營。關於漁業權核准水面範圍計算起點
,本會七十五年元月十四日七十五農漁字第三五五二四號函釋示應予補充。
二、潮間帶不屬領海範圍,惟仍屬漁業法第廿二條規定之其他公用水面,其經營漁業使用
者,仍應依漁業法規定申請核准。
三、對於潮間帶與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重疊地區,已另函請財政部於出租海岸土地前,先
洽詢漁業主管機關是否已核准漁業權,如係出租為養殖使用時,應附具「須經漁業主
管機關核准始得經營漁業」之限制,使土地租用與漁業經營二者能互相配合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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