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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已登錄為「養」地目之海岸土地或海埔地如係潮間帶仍應申請核准漁業權後,始得經營養
殖漁業並辦理養殖漁業登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6.07.13. (76) 農漁字第47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7月13日
一、依照漁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欲在公用水面經營漁業者,應申請核准,至於非公用水面
則無此限制,本案之海岸土地應依其位置予以認定,如係高潮線以內土地,即勿庸申
請漁業權,僅依「台灣省漁業管理辦法」規定登記即可,如係潮間帶則應辦理漁業權
核准。但台灣省政府核定開發之海埔地仍依前開管理辦法辦理。
二、漁業權之核准,依法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應予審查異議有無理由,非一概不准,
如異議有理由,未准予漁業權而經營養殖者,自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如異
議無理由,即可核准區劃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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