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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農業共同及委託經營釋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6.10.28. (76) 農企字第6010020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0月28日
     一、農地委託經營書面契約受理機關。
       農地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送鄉鎮市區公所備查案件
       一律由委託經營之「受託人」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農業課)受理。
     二、農地委託經營契約書是否必須送鄉鎮市公所備查。
       農地之委託經營,其契約內容是否送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惟
       當事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送請備查時,該鄉鎮市區公所不得拒絕受理,並
       應備專冊登錄後函復當事人。
     三、農地委託經營,有關家庭農場的認定及查核。
       家庭農場係指同一戶中有任何一人之職業為自耕農或佃農,或同一戶中有任何一人有
       農地所有權狀或耕地租約(須經登記有案)。原則上由鄉鎮市區公所就公所管理之內
       部資料查明,如無法判定時可請申請人檢附上述有關資料供審定。
     四、農地委託經營受託人之共同經營組織、合作農場、農業服務業如何查核。共同經營組
       織、合作農場或農業服務業-原則上亦由鄉鎮市區公所就公所管理之內部資料查明,
       如無法判定時可向有關機關查詢或請申請人檢附。
     五、有無三七五租約資料查核問題。有無訂定三七五租約-由鄉鎮市區公所就租約登記資
       料查明即可。
     六、共同經營組織如何認定。
       以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組成之共同經營班,並經有關機關、團體輔
       導登記有案者為限。
     七、農地委託經營契約書,應由何人申請備查。
       訂定耕地委託經營契約書,由委託人或受託人申請核備皆可,並無
       限制,但格式要符合規定。
     八、公益社團法人,可否擔當委託經營之委託人?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關於委託經營之定義指家庭農場將其自有耕地之部分或
       全部,委託其他家庭農場,共同經營組織。合作農場或農業服務業者經營而言,公益
       社團法人,非屬本條例所稱之家庭農場,自不適用本條例關於委託經營規定,為耕地
       之委託人。
     九、農民將耕地委託於無耕地及無自耕能力之人經營,其耕地委託經營契約書,應否予以
       備查?
       查委託經營之受託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須為家庭農場、共同經營組織
       、合作農場或農業服務業者,故委託經營書面契約送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時
       ,仍應查核委託經營應具備之條件後始准予備查。
     十、農地委託經營之受託人之「農業服務業者」其認定範圍如何?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四款「農業服務業:指為農業生產者提供農業生產
       指導,服務並收取服務費之事業。」復據經濟部69926 經(六九)農三三四五二公告
       修正「申請設立農業服務業登記要點」,第一點「本要點所稱農業服務業係指專以代
       耕或出租農機,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農業服務
       業),其作業範圍包括以人力與機械實施整地、育苗、種植、中耕除草、抽水灌溉、
       噴施農藥、施肥、收穫、脫粒、乾燥、調製、選別、包裝及其他農業生產」。故對農
       業服務業範圍之認定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十一、關於三七五出租耕地,承租人能否將
       承租耕地委託代耕、委託經營及參加共同經營、合作農場經營承租人將承租耕地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參加共同經營,於法並無不合。承租人如在承租耕地
       自任耕作,僅將部份作業委託他人代耕,乃農業經營之事實需要,應非法所禁止。惟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從而承租人不得將耕作全
       部作業委託他人代耕。至其部分或全部委託代耕之情形,以承租人有無自行經營為準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委託經營之耕地,應以委託人自有耕地為限,
       故承租人不得將承租耕地委託他人經營。承租人將承租耕地參與合作農場,應先經出
       租人同意,並應直接參加該合作農場之勞力耕作,始得為之。
     十二、耕地委託經營契約書訂定後,未及時送鄉鎮市公所,嗣後再行補送,各鄉鎮市公所
        是否仍應准其備查?
        各鄉鎮公所應准予備查,惟有關時間之認定問題,應以備查之日期為依據。
     十三、各鄉鎮市公所接到耕地委託經營契約書,是否應予派人實地調查,並函復備查?
        不必派員實地調查,但應函復准予備查。
     十四、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是否有最小之限制?受託者之戶籍與受託耕地是否有距離限制
        ?委託期間最短須為多久?
        耕地委託經營書面契約送請備查案件,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對於
        面積、距離及時間並無限制。
        但為申請農校畢業青年及家庭農場從農青年承受農地與自耕證明書審查其「經歷」
        時尚有涉及委託經營之面積、距離、時間。
     十五、委託經營之委託人,在委託期間,若僅將耕地之部份(未全部)委託他人經營,可
        否購置耕地?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委託經營之委託人,在委託經營期間,不得購置耕
        地」。因此雖將部份委託他人經營則應按上述規定辦理。
     十六、委託經營契約所訂約期尚未屆滿,可否准予申請撤銷備查?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當事人送請備查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自應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三條第七款所指之委託人是否為家庭農場,受託人是否為其他家庭農場、共同
        經營組織、合作農場或農業服務業者後函復備查後,當事人於約期尚未屆滿即雙方
        申請撤銷其契約乙節,現行規定並無不准之規定,故仍應受理其撤銷之申請。
     十七、農民辦理耕地委託經營向農會提出申請書,由農會負責人居間見證。農業發展條例
        及施行細則,尚無農會居間見證之規定,如農會暨農民團體基於輔導委託經營業務
        之推展,辦理由農會居間見證,應屬可行。
     十八、耕地委託經營契約書之受託人是否應具備有當地農會會員資格條件?
        耕地委託經營之受託人,並無限定農會會員之規定。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07.09(85)農企字第5010207A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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