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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種植雜糧收購比照非轉作田辦法收購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6.12.11. (76) 農糧字第6020196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11日
主旨:關於核議臺灣省政府函請將河川區域種植之雜糧比照非轉作田辦法辦理收購案,復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本案依據貴處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76)經字第四六五九七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辦理。
二、關於臺灣省政府函請將臺灣省河川區域七十六年一期種植雜糧作物,比照非轉作田辦
法辦理收購,及今後並限於私有地種植一案,業經本會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七日會
同 鈞院主計處、經建會、經濟部及臺灣省政府有關廳局(農林廳、建設廳、糧食局
及水利局)等有關機關核議結果,獲致結論如左:
(一)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地,其使用不得有損河防安全或防礙水流之行為,此為水利
法所規定。唯為兼顧私有財產權之使用,自七十六年二期作起,河川區域內之私
有土地,如經臺灣省政府依水利法等有關規定認為不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並經
該府專案核准種植雜糧者,可同意辦理契作收購。
(二)河川區域內公地依照臺灣省政府建議一律不予收購。
(三)七十六年一期臺南縣在河川區域種植雜糧面積五一七‧二二公頃,產量約二‧0
五九公噸,鑑於歷年來農民均有種植且已收穫,為顧及農民生計,除建議行政院
採納臺灣省政府建議從寬處理,比照非轉作田收購辦法收購,以解決當前實際問
題外,並責由臺灣省政府查核屬實後再予收購,以杜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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