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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關於軍政學校機關或公、民營社團等,依法申請使用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地,暨依法申請
同意使用林業用地及變更編定之審核權責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7.01.22. (77) 農林字第6118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月22日
一、關於森林法第六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規定林業用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有關法
規所定程序劃編者,並涵蓋依區域計畫法有關法規所劃定之森林區及其他已編定之林
業用地,又行政院四十五年八月廿八日台四十五經四七三八號令委託貴府經營管理之
森林亦屬之。
二、林業用地供其他用途使用時,如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者,可免再依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以簡化程序。
三、依區域計畫法有關法規所劃編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未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其同意
使用或變更編定,依區域計畫法有關法規,已授權省市政府訂定並報內政部備查者,
有關此一部分之核准事項,可從其原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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