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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中國農民銀行羅東分行辦理大洲農地重劃區購地貸款,有關土地設定登記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7.11.30. (77) 農輔字第7151860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1月30日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卅條「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之規定。本案在農地重劃區內
耕地所有人原受分配之土地與增購之毗連耕地如併為一宗,於申請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
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時,仍應以該宗土地作為設定抵押,不宜辦理持分抵押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