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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關請領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證明書,需檢附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0.00. (78) 農牧字第8137021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月1日
為便於獸醫佐開業資格認定之審核與管理,及減少各縣市政府核轉申請案件之困擾,於七十
五年四月十七日以七十五農牧字第一一四三二號函通函轉知各縣市政府函告其轄內各家畜醫
院及畜牧場,於聘用助理獸醫人員時應向所屬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并由各助理獸醫人員於每
年三月底前,將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逕送縣市主管機關,俾憑核轉該等人員申請核發獸
醫佐開業認定證明書服務年資審核之依據。至早期服務於家畜醫院或畜牧場,如無法提出扣
繳憑單者,倘經縣市政府認定屬實,亦可認定其服務年資,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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