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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新建造未滿五十噸漁船核發漁業證照限制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1.31. (78) 農漁字第7040246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月31日
    依  據:漁業法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 船型及構造明顯為遊艇者,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二、核准建造未滿五十噸漁船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時規定:「建造完成經核發漁業證照之
       日起三年內不得兼營海釣船」。
     三、核發漁業證照時,主管機關在漁業證照之限制條件欄應載明:「本船自核發漁業證照
       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兼營海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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