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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造未滿五十噸漁船核發漁業證照限制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1.31. (78) 農漁字第7040246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月31日 依 據:漁業法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 船型及構造明顯為遊艇者,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二、核准建造未滿五十噸漁船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時規定:「建造完成經核發漁業證照之
日起三年內不得兼營海釣船」。
三、核發漁業證照時,主管機關在漁業證照之限制條件欄應載明:「本船自核發漁業證照
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兼營海釣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