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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獸醫師自行開設或受僱主持家畜醫院兼營之銷售寵物百貨,為寵物洗澡及附設狗旅館等業 務,是否屬獸醫師提供專業勞務範圍案查獸醫師開業執行診療、檢驗等業務,獸醫師法第二 章定有詳細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又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稱從事獸醫業務 者,係指在公私家畜醫院或診所及機關與團體內,擔任家畜診療檢驗或家畜傳染病防治及一 般獸醫業務而言。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05.05. 七八農牧字第8114612A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5月5日
    釋獸醫師自行開設或受僱主持家畜醫院兼營之銷售寵物百貨,為寵物洗澡及附設狗旅館等業
    務,是否屬獸醫師提供專業勞務範圍案查獸醫師開業執行診療、檢驗等業務,獸醫師法第二
    章定有詳細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又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稱從事獸醫業務
    者,係指在公私家畜醫院或診所及機關與團體內,擔任家畜診療檢驗或家畜傳染病防治及一
    般獸醫業務而言。」亦足參照,故獸醫師自行開設或受僱主持家畜醫院或獸醫院,其主要業
    務在於擔任家畜診所、治療、檢驗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一般獸醫業務,獸醫佐
    亦得依獸醫師法第十七條規定為之。至銷售與上述獸醫診療、檢驗無直接關係之物品或勞務
    等如屬附帶性質,尚可認屬其業務範疇,如以之為主要或專門之業務則非屬獸醫師提供勞務
    之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05.05. 七八農牧字第八一一四六一二A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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