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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各縣市政府對農業用電證明疑義問題案,請依說明所述會商結論辦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6.27. (78) 農企字第8010144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6月27日
關於各縣市反映農業用電證明核發問題,業經本會於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邀內政部、經濟
部、台灣電力公司、台灣省政府有關廳、局及部分縣市政府研商,獲致如下結論:
一、農業動力用電證明部分:依院頒「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規定,由農業主管單
位核發之證明文件範圍均有明定,核發目的在確定是否直接供農業所需以及證明是否
可減免停用期間之基本電費;至於接電手續及變更用途之處理,仍請依本範圍及標準
相關條文規定辦理。農業主管單位如發現有違反本院頒之規定情形者,除通知電力公
司外,並可撤銷該證明。
二、前述範圍及標準以外之農民申請核發接電證明案件及相關措施之配合問題,請照下列
原則處理:
(一)建物部分之接電申請,應依建築法令規定憑「使用執照」始能接電。農業主管單
位對申請核發證明案件,如經查明申請場所為建物者,應移請建管單位依法處理
。
(二)建物以外部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容許為農業、畜牧、養殖
或林業設施使用之情形,因依法須先經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始得興設,故申請核
發用電證明案件應與申請用地同意使用同時辦理。
(三)非屬前述 (一) 及 (二) 兩種情形者,農業主管單位原則上不再個別針對
接電核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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