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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定置漁業權漁業之繼承,讓與及公同共有人人數計算方式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6.29. (78) 農漁字第8124589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6月29日
一、漁業權之讓與,其讓與後之登記固與漁業法第九條有關,惟本案因涉及繼承問題,應
依同法第十條,準用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似非不生效力,僅
係不得處分該漁業權;復依漁業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除強制執行外,非經主管機關
核准,不得讓與」之規定,再參照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觀之,漁業權未經主管機關核
准私下讓與者,似屬無效,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讓與,得依漁業法第三十三條予以
處分。
二、關於公同共有人人數計算,如有餘數,應予增一,方符三分之二「以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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