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聘請之助理可否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76.7.17.台內社字第51997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6年7月17日 查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係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所訂和各業勞工為對象,如非上開條文規定之勞工,則無該條文之適用。又查申請投保之單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應依其性質檢附有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辦理。依上開規定,立法院會員聘請之助理,尚非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加保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