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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換) 發船團式 (鯖 ) 圍網漁船漁業執照限制條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7.12. (78) 農漁字第8040177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7月12日 依據漁業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核 (換) 發船團式 (鯖 ) 圍網漁船漁業執照,應
於執照上附以限制條件:一、禁止在距離海岸 (包括離島) 十二浬以內作業。二、禁止
自宜蘭縣龜山島向東十二浬以南至烏石鼻向東十二浬以北所連接之海域以內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