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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台灣省農會建議將畜牧業廢水處理設備列入「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畜牧用電範圍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8.28. (78) 農企字第8135894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8月28日
查「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畜牧用電係指飼養家畜、家禽或集乳站
機械之用電,同條第二項又有各種設施在同一場所內,應申請合編一個電號並裝置一個 (
組) 電度表之規定。本案畜牧業廢水處理設備如與飼養家畜、家禽在同一場所,又為飼養
家畜、家禽之必要設施之一,則申請裝設飼養家禽、家畜時,自應同時考慮其廢水處理設備
,換言之,畜牧廢水處理設備之用電為畜牧用電飼養家禽、畜用電之一,似不必單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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