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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有關建議農會得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異動通報副本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8.10.20. (78)台內社字第747825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0月20日
    農會應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至少每半年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校
    對所屬被保險農民之戶籍異動資料。如需提供資料,應依戶籍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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