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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關詢問貴關查獲匿未申報獅皮、象牙及象牙雕刻品一批(報單第AW/七八/四一七0
/00一四號),是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11.1.(78)農林字第8148673A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1月1日
一、本案查獲之獅皮、象牙及其製品等貨品,如屬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四日公告之保育類野
生動物名錄中亞洲獅(學名: Panthera leo persi-ca)及亞洲象(Elephas maximu
s )之製品,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二、又建議本案查獲之獅皮、象牙及象牙雕刻品經判決確定後,請洽商國內各大公立博物
館或動物園等相關單位,以供教育展示典藏之用,並可酌量展示於國內各國際港埠,
以達宣導告誡民眾之效。若超過國內容納數量,則超額部分焚毀,以避免該批貨品因
拍賣而再度流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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