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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釋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11.8.(78)農林字第8149824A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1月8日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於水庫集水區內…經營遊憩用地、…,
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構)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中所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係指經營遊憩用地之主管機關,其與母法第三十條所稱者應為一致。